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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7月11日  14:31

 

  股转系统公告[2014] 65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的法定限售股份出具限售登记函,挂牌公司持限售登记函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实践中,有部分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了就自愿限售股份协助出具限售登记函的申请,本着服务挂牌公司的精神,自2014年7月11日起,挂牌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自愿限售登记函。申请办理的,需提交由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自愿限售股份到期后需要解除限售的,应当按照法定解除限售的申请程序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
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等XX名股东自愿锁定其持有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体锁定股份数量和锁定时间详见附表),经与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以便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限售股份登记手续。
 
 
申请人: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股东XX(签字)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2
 
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份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XX等XX名股东与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向贵司提交的《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XX、XX等XX名股东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其本人自愿、真实签署。
 
  XXX证券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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