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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企业转新三板标准结束“一刀切”

证券时报 · 2016-11-12 · 文/江聃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新三板与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的有机联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1月11日发布消息称,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这也意味着四板企业转战新三板的受理标准“一刀切”时代终结。

  天星资本研究所副所长王晨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之前的“验收”机制过于“一刀切”,并不能有效过滤不良标的、引入优质标的。国务院一再强调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即第一层次为主板(含中小板),第二层次为创业板,第三层次为新三板,第四层次为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即“四板”)的资本市场结构,每个层次对应不同类型的企业,层次之间要有相应的联系。之前大部分提及的都是新三板与创业板之间的“转板”,而对于四板与三板之间的“转板”则涉及不多。但是,四板上目前有超过10000家企业,其中不乏很多优质的中小创企业,打通其与三板的通道,让这些优质标的挂牌三板,对于三板的发展是有帮助的。

  具体来看,调整后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但未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摘牌手续。

  二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严格遵守38号文规定,报告期内不得存在,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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